革新企业服务生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将优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服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 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9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 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9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 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2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2. 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 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4.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企 业 可 通 过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 (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 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相较于往年,本年度申报由分三批次集中提交改为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 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 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 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技厅 《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 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 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 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
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 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 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 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 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 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五)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五、联系方式
附件
1. 申报材料清单
2. 推荐函(模板)
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5.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 核表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7.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详细的附件信息请浏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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