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革新企业服务生态

江苏 | 挂牌上市补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我省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3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1〕13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2年度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一、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当地资金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应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各市、县财政局在布置当地申报工作时,应要求本地区各申报单位准确统计和上报涉及专项资金申报的各项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合规。按照《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各市、县财政局应严格要求,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于存在虚构或伪造数据、材料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限制其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二、各市、县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并于4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和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财政局申请切块资金文件(需随文附上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含手机号)以及相关表格(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审核汇总表、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表1-1、1-2、1-3)。各市、县财政局的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表格,须同时从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提交省财政厅(注意:申请文件应以pdf格式编辑,相关表格以excel格式编辑)。申报指南附表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三、对于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奖补资金,按照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及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各市、县财政局应先用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兑现,不足部分从当年切块下达的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请各市、县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申报布置,与同级有关部门强化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审核,并对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以及拨付文件等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确保相关政策落细落实。



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

1.奖补对象:省内融资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单户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责任比例、担保对象、担保业务数据填报等要素方面需满足《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1〕134 号)以及本指南规定的奖补标准。监管机构年度检验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3.奖补标准:

(1)申报单位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 1.5%等条件的,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 1%的担保费补贴。
申报单笔担保费补贴的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1%。
单户机构申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两项合计不高于 1000 万元。同一笔融资担保业务,如申报享受该项政策,不得再申报“小微贷”专项担保费补贴。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业务,不得再申报享受该项政策。担保天数是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在 2021 年存续时间,对于以前年度延续下来的担保业务,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到担保到期日,担保实际到期日到 2022 年以后的,以 2021 年12 月 31 日为到期日计算(下同)。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不包括银行及政府部门有关风险补偿基金分险部分。单笔融资担保业务如有再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的,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包括再担保机构分担的责任比例(下同)。担保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下同)。
(2)申报单位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后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 1.5%、担保对象为企业、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填报并通过审核等条件的,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 1%的担保费补贴。
申报单笔担保费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在报送系统中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1%。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等;

(3)《2022 年度担保业务降费补贴申报明细表》(附表 2-1);

(4)提供保证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表 2-8)。


(二)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1.奖补对象:省内融资再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开展的融资再担保业务在单户再担保金额、再担保费率、原担保对象、再担保责任比例等要素方面需满足本指南规定的奖补标准。监管机构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再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3.奖补标准:

(1)申报单位 2021 年开展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符合单户再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再担保费率不高于 0.5%、原担保对象为企业等条件的,按其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 3‰的风险补偿。
申报单笔再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再担保金额×(再担保天数/365)×再担保机构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3‰。
(2)单户机构申报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两项合计不高于 1000 万元。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且可申请享受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支持的直保和再担保业务,不得再申报享受该项政策。再担保天数的申报口径同担保天数。单笔融资再担保业务如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参与风险分担的,再担保机构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的责任比例。原担保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等;

(3)《2022 年度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附表 2-2);

(4)提供再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小微贷”专项担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列入“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且已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放的“小微贷”贷款提供了担保。


3.补贴标准:

单笔“小微贷”补贴金额=担保金额×50%×1%×担保期限/365。担保金额等于该笔贷款全额贷款本金。
担保期限为该笔贷款在 2021 年的存续天数。对该项政策,根据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据实补贴,不设补贴上限。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3)《2022 年度“小微贷”担保费补贴申报明细表》(附表 2-3);

(4)提供担保合同、借款借据;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设立奖励。

1.奖励对象:列入省级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以《关于调整更新江苏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苏财金〔2021〕165 号)为准。


2.申报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2021 年新设立或增资,对小微企业融资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


3.奖励标准: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新增资本的 2%予以奖励,每年单户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2 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申报明细表》(附表 2-4);

(3)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验资证明;

(6)收费费率证明材料,新设机构可出具收费费率承诺;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组织等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2.申报条件:2021 年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贷款投放业务,按规定可申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3.补偿标准:
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省财政按上年度贷款业务给予不高于年化 3‰的贷款风险补偿。单笔贷款利率超过 1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申报单笔贷款业务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贷款天数/365)×3‰。
贷款天数的计算口径同担保天数。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营业执照;
(3)《2022 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小贷、转贷基金)》(附表 2-5)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2.申报条件: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合规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服务。

3.补偿标准:
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新发放的单户 1000 万元以下、每日转贷利率 0.3‰以下的贷款,省财政按上年度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给予 1‰的贷款风险补偿。
申报单笔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贷金额×1‰。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2022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小贷、转贷基金)》(附表 2-5)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

2.申报条件: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单户 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单笔业务租金收益的内部收益率不高于 8%。

3.补偿标准:
对纳入监管合格机构名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金融租赁机构和融资租赁机构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省内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收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不高于上年新发生融资租赁投放额 3‰给予风险补偿。
申报单笔租赁业务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单笔租赁发生额×3‰。
单笔业务延续到下年度的,下年度不重复享受补贴,租赁物为乘用车及客车的不予纳入统计。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营业执照;
(3)《2022 年度租赁业务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附表 2-6)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5. 申报方式:省级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南京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支持多层资本市场发展



(一)科创板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总部注册地需在江苏省内,在 2021 年进入上市流程,取得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等。

3.奖励标准:根据 2021 年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
(1)在企业取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后,奖励 20万元。
(2)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后,奖励 80 万元。
(3)企业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后,奖励 100 万元;
(3)农业龙头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后,奖励 200 万元。
(4)2021 年农业龙头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40 万元。
(5)申报单位在 2021 年满足两个及以上的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可按累计奖励金额提交申请。自 2023 年申报起,对上一年度成功上市的科创板企业,奖励标准将适当调整。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等;
(3)申报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包括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新三板挂牌证书等;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省内合格挂牌企业。

2.申报条件:对省内企业于 2021 年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以挂牌企业证书为准),企业实际正常运营,经审计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以上,或净利润 100 万以上,企业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

3.奖励标准:
(1)对挂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板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30 万元。
(2)对通过股改挂牌价值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20 万元。
(3)对挂牌成长板等其他板块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10 万元。
(4)对总部注册地在我省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价值板、成长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 20 万元。自 2023 年申报起,价值板、成长板等板块挂牌奖励标准将适当调整。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加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公章的挂牌企业证书,挂牌日期在 2021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间;
(4)对于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申报单位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予以证实;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
1.奖励对象:在我省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2.申报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 1 亿元,并对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3.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且持有股权超过 1 年的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创投机构,按照不超过投资规模 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年度单户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2 年度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申报明细表》(附表 2-7);
(3)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或章程、基金托管协议或开户证明、管理规模证明;(6)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7)股权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证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明材料;
(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数。市、县财政局应填写附表 1-1、1-2、1-3,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各单项奖补政策要求,填写附表 2-1 至 2-8 的对应表格,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县财政局。





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

2022年度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pdf


详细的附件信息请浏览江苏省财政厅

知更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高企认定、专利申报、商标疑难案件、智能制造补贴、两化融合补贴,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专业团队,全程辅导,值得信赖。

上一条:[无锡 | 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下一条:[江苏 | 关于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